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我们认为:1、您的情况应该属于征地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地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当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且应经过征地的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合法。若没有经过前述程序,则涉嫌违法。2、根据《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区国土部门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费用和征地补偿调剂金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区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区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不突破价格区间情况下,按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并从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支付相应补偿。3、根据法律规定,妇女出嫁后,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原承包地被征收的,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蔡昶昶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结合我国土地法相关规定,在依法维护您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可以依据以下法律规定:1.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2.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您可以在听取意见阶段向相关地方政府反映您的诉求。 根据您女儿的户籍情况,其应系村民小组成员;如其婚后并未在其丈夫家庭取得承包地,则其原有的承包土地不得被收回,因此仍应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得到相关补偿。因您未提及考上公务员的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况,且目前各地对此存在不同的政策处理,此部分暂时无法答复,请您进一步咨询当地政府。如果您觉得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您还需要延伸服务,请回到微信后台,报名参加我们的“免费一对一”或“免费代办”,指明需要我的服务,就有与我见面免费沟通的机会。 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