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李成龙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我们所里的官网上有我的联系方式。 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东恒律师所陈爱威,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损失可自主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以上观点谨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是课后发生的事,当时老师在讲不能跑,老师提醒了,不是应该找对方家长吗?
对方家长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如果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如果没过错就不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