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马先军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同时根据经济作物的种类和种植面积确定不同的补偿金额。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