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孙翌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时效:1、与人身无关的损失: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2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