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意愿改变的责任认定

一起三车追尾小事故,所有当事人在场,交警划分每辆后车认前车的损失,并一致得到认可……中车与后车较老旧(都只有交强险)接下来,中车与后车去商讨修车,因后车不接受中车无理条件下的要求去高额修复不是事故造成的损坏,故中车以个人意愿说通前车,把事故全责推到后车身上,并且两车维修过程中不让后车知晓,造成大量费用惩治后车! 这三车当事人从来不相识,“近日无怨远日无仇”,另后车也是遭受损失的受害者呀,只因意外伤害呀!何必呢?一一 望得道好心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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