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颜陆琴律师。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如果需要更多的咨询服务,请回到微信后台选择“免费一对一”等服务,指明我们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