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你孩子是校方组织的活动学校又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就要在可预见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你们只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