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辞职被单位索要高额培养费

我是南京市一所公立学校的编制教师,在国家正常合同之外,学校(区教育局)要求在另一份他们自行拟订的补充合同上签字,内容是合同期内辞职的话,要赔偿学校培养费等十至十六万元,可这些之前并没有说明,事实上学校也没怎么投入培养费用,但迫于形势,还是签了。我想咨询这样的补充合同和高额培养费,即使我签字了,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起诉单位和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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