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维权: 1、《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的特点,新能源汽车需配套安装使用充电桩设施亦不违反上述民事活动原则。 2、《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自用充电桩设施是其实现便利使用新能源汽车目的的关键方式,具有必要性,申请安装充电桩亦不违反物权使用规定。 3、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建设的通知》,该通知内容明确:“对固定车位产权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据此通知内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对固定车位产权或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 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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