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该条,业主事项应业主共同决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您好:本人想咨询了解:物业前面对公共收益款自收自用、能决定小区内一切。业主都有意见,街道社区就给小区成立一个管委会,而它们弄出一个议事规则,也就能决定小区一切了。而现在管委会操作程序与物业一样了,管委会几人也能决定小区内一切。都凌架业主们至上?而【《民法典》第278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它重大事项。……】业主应有表决权的。请教律师:管委会几人弄出的议事规则是否有效?若无效、怎样程序让所管委会把所谓的议事规则给撤消掉?谢谢
如议事规则制定程序合法,符合《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则该议事规则合法、有效。 如果制定程序不合法、可依据上述条款及《民法典》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通过诉讼予以撤销。
谢谢徐臻律师! 小区内议事规则肯定没有经过业主们表决这一程序。请教律师:小区管委会不是主体单位。若要起讼是起讼社区呢?还是起讼街道呢?还是将街道和社区共同起讼到法院?能否先走行政复议这一程序呢?复议主体是街道、社区那一家?诚谢
可以一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