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0月2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华润万象公馆11栋1240号的公寓下层房间一间(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期为一年(2022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租金为每月1300元,水电费另计,押金为1300元。合同规定: 第三条、甲方收取乙方押金1300 元,作为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的担保。租赁期届满或甲乙双方协商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如乙方使用没有造成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的损坏、且不欠相关费用,则甲方应于甲乙双方房屋交还验收日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原告在签订合同前,被告曾向原告文字承诺上层不打算租给男生、特殊情况提前退租时押金返还可沟通、签满一年免物业费。原告在此基础上同意签订合同,并于2022年10月23日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3900元)和押金(1300元)。 2022年11月18日,被告请原告协助一名男性租客看房,原告质疑被告的承诺,被告表示不能性别歧视且该租客人非常好,目前仅是看房而已。2022年11月20日,该男性租客(以下简称“楼上租客”)租下了楼上房间。 2023年2月18日至3月2日期间,楼上租客先私自限制了原告的网速(该网由原告出钱安装,楼上租客仅支付每月一半网费),后多次半夜一两点边打游戏边大叫扰民且沟通引起争吵后其剪断了网线(3月3日当天已报警处理)。原告在无法休息的情况下多次(3月2日、3月3日)向被告提出退租,并最终于2023年3月12日(提前45天)明确告知被告4月27日退租。 2023年4月17日,原告告知被告即将退租且考虑到提前退租、要求被告押金最少返还一半(650元),被告同意,并与原告约定4月23日交接退租;4月20日,原告搬出公寓;4月21日,原告将房屋打扫完毕并录制视频。4月23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接,被告在检查房子家电等设施后,发现原告使用的折叠桌面上有约5-6cm长的破损(原告此前已主动告知被告此处破损,该桌共价值50元),白色床垫上有约3cm x 4cm的灰黑色污渍(该床垫为全新时已拆除包装膜),除此之外其余设施均无问题。 但被告在检查完毕后,以床垫是全新租给原告(原告已于2022年10月23日签订合同当天询问被告是否能拆除原装膜,被告当时表示同意,现表示无印象),现在有污渍不好出租、原告仅租住半年提前退租、与楼上租客的矛盾与被告无关等理由拒绝退还原告押金。此外,在原告缴纳半年租房费用期间,被告并未主动出具租房发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已经与被告协商一致提前一个月被告退租,并按照实际居住时间重新计算租金,多退少补。原告使用没有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且不欠相关费用,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及协商约定将一半押金全额合计650元退还给原告。即使原告使用造成了折叠桌和床垫的轻微损坏,也不足以抵消被告应退还的押金。而且,原告提前退租是因为被告违反了其承诺,将楼上房间租给了一个扰民且恶意破坏网络设施的男性租客,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休息和学习。被告作为出租人,有责任保证承租人的正常居住权益,而不是推卸责任。因此,被告的拒绝退还押金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一种恶意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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