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时效.如过了时效期.作为第一权利人的父母都没有去讨要和主张!你们做为子女更没有理由去主张!
应该查明是赠与还是买卖。如果确实是买卖的真实意思,得房子女没付钱的这段时间,父母是否有催要过,如果父母有催要过,则这笔款项可作为债权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戴老师您好!谢谢! 当时过户是在房产局办理的,以买卖方式过的户(房产局系统里的评估价是二百万,实际没有付,只是以这为基价,计算缴的国家的有关税费),其他的事,现父母去世了,无法搞清楚。请教:像这样的情况,现在要求得房者拿出当时评估的二百万,姊妹们按有关法律法规分配,是否合法?谢谢!
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为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予
蒋老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