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之公司放假工资

因客户市场等原因,2023年公司经常放假导致每个月都不满勤,现在公司的做法是“半年结算欠班”。比如:1月份欠班5天(工资足额发放),2月份欠班5天(工资足额发放),3月份欠班2天(工资足额发放),4月份欠班2天(工资足额发放),6月份欠班1天,共计欠班15天,因为6月份的制度出勤天数是21天,正巧6月份也是“累计结算欠班”的月份,所以6月份只发放6天的工资(扣除累计欠班15天)。上述“天”都指的是“工作日”。 请问:1)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违背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1条吗? 2)如果这样操作,万一员工欠班较多(比如欠班40天),那么是否允许1个月甚至两个月都不用发工资,用来抵充员工的欠班? 3)如果不合法,员工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在6月份扣工资的时候,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与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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