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纠纷

律师您好!我和爱人于2014年1月为儿子买了一处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我们父母也同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其间儿子出了状况未能正常还款,直到今年六月银行才通知我们父母,此时欠贷己二年有余,银行己诉至法院,我想请问律师银行是不是应该在帐户有欠贷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我们,也就是说在帐户发生异常时我们是否有知情权,因为我们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明确了我们的保证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如果银行及时告之我们也不至于有这么长时间的欠贷,这期间我一直打钱给儿子的)另外如果我们把钱在开庭前还上还要收取我们的诉讼费律师费及保全费吗?敬请律师帮助解惑为感!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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