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2002年时在一国有企业工作过四个月后辞职去了一家外资企业,由于在这个企业的工作时间太短,企业还未给我缴纳社保就辞职了,但有劳动合同,现在我所在单位说如果不能提供社保就不承认这个阶段的工作经历,在我看来工作经历与社保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我并不同意这一解决方法。请问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工作经历与社保有必然联系么?还有工龄、工作经历、社保的关系又是什么?有没有法规依据呢?
劳动合同能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保。
回复的内容没有能够说明我所说的问题,内容再次描述如下:我在2002年时在一国有企业工作过四个月后辞职去了一家外资企业,由于在这个企业的工作时间太短,企业还未给我缴纳社保就辞职了,但有劳动合同,现在我所在单位说如果不能提供社保就不承认这个阶段的工作经历,在我看来工作经历与社保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我并不同意这一解决方法。请问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工作经历与社保有必然联系么?还有工龄、工作经历、社保的关系又是什么?有没有法规依据呢?
用人单位不认可这段工作经历对你有什么影响?
对工资和退休金会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