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

天安人寿南京中心支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将保险的部分关键信息偷换概念误导消费者以及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合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具体情况如下: 1、 2017年4月初,想着对家人健康考虑,故想寻求一款合适的保险来保障,在保险网站留下联系信息,后续天安人寿南京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吴磊通过电话联系本人。通过其介绍了天安人寿的吉祥树2号重疾两全保险,在与其沟通中得知该保险缴满年限后,可取出所交保费且保单仍然有效,当时认为这样该保险的性价比远超其他保险公司同类型重疾产品。保险购买后也未对合同细则查看,近期才发现当时所签保险合同与购买前保险业务员所述不一致:(1)因为是制式合同,投保过程中保险业务员也未详细的讲解保险合同的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保险合同内容重大误解。实际情况为在保单缴满年限后取出所缴保费,保单则立即无效。故保险业务员在未详细说明的情况下在电子投保单上给本人选择了保单的领取年限为99岁才可以正常领取,正常人的寿命几乎不可能达到这一条件,这与购买保险的销售承诺已相违背。销售人员通过偷换概念将99岁领取描述为:交满年限后保单一直有效的年限(2)在整个保险的接触环节中只有吴磊这一名保险业务员无其他人员,后续才发现实际保单上的代理人签字为吴良宝,对于此人信息本人一概不知。(3)在投保过程中也被暗示过在被保险人如果有小健康状况有可能不通过审核,可以先按无任何问题投保,然后经过两年继续缴费,通过保险不可抗辩条款使整个保单无问题。(4)保险业务员在录音前,让本人统一按照其说辞录音,并让本人在后续电话回访按照话术回答,只需要回答是即可。 2、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中被保险人一栏签字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后据查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死亡为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上述情况为不合法不合规,该保单应该为无效保单。 3、 在购买保险前,天安人寿南京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吴磊为促成保单的签订,承诺保单签订后会将其佣金以返点形式对本人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合同签订时本人因对保险法了解不深,以为这只是保险销售的一种手段,后续才了解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诱导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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