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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对方诈骗我36万,12年江宁法院刑事诈骗开庭判决“29万余元”,判被告7年4个月。当时因为是公诉,没有请律师,我们提出附带民事时,庭长说没有形成人生伤害的不予附带,后面再起诉。13年民事起诉时法院又说:为什么当时没有追缴赃款,现在属于民事借贷。至今还没有正式开庭。请问我应该这个阶段争取那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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