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颜陆琴律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如果需要更多的咨询服务,请回到微信后台选择“免费一对一”等服务,指明我们为您服务!
现在我们想交土地转让金,国土局都不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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