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

2021年11月23日21时20分,王冬琴(女,36岁),骑电动自行车,沿34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40省道与金山路路口时,与熊文波(男,47岁)违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苏A30MQ3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王冬琴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王冬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能文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王冬琴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熊文波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事实及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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