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后法院出具民调书法人仍不支付工资

原单位离职后,单位拖欠2个月2个月社保,离职时法人承诺因公司原因社保转不出,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后经社保投诉后去法院起诉,法院出具民调书规定期限支付工资,现在已超期2个月法人只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超过1月工资仍未支付,找法人讨要工资说当时离职后多交了2个月的社保的钱超过未支付工资,不准备支付剩余工资,想请问下这个合法吗?这种计算方式有法律依据吗?这种情况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可以?法院强制执行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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