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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于2020年1月与和平饭店签定了5年合同,合同期6个月,试用期4000元,转正6000元,由于疫情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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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于2020年1月与和平饭店签定了5年合同,合同期6个月,试用期4000元,转正6000元,由于疫情期,1月底后,所有饭店停止营业,故2月到6月饭店未营业,7月国家通知可开业,请问,7月张三是已经转正了吗?可以延长适用期吗?应该怎样给工资?
疫情视为不可抗力,试用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最长试用期。现张三的试用期已经是6个月,故不可以再延长。 关于工资的支付,参考当地具体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