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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编制,现已内退,单位在与内退职工签订的内退协议中明确内退期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正常调整工资,可是内退后前三年单位履行了内退协议为内退职工调整了工资,以后就再也没有为内退职工增加工资。我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可立案的法官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这方面的诉讼法院不受理,应该去人社局。我不明白一件违反合同的事情跟当事人什么身份有关吗?是不是法官在徇私枉法,有意阻止当事人行使合法权益?请律师告知有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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