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有可能申请破产,对方违约退房退款怎么算
我们是2016年买的房子签的预售合同,交了一半的房款,说是2017年10月交房,5年了过去了,至今也没有交房,并且说面积不符也没有网签,正扯皮等住建局解决,现在房产公司又资不抵债被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冻结又停工了,有可能会宣布破产了,合同里只是有违约金万分之三和租赁合同,但是现在是双方协商重新由仲裁委员会协议里写好了利息按贷款利率的4倍算,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签字,由仲裁委员会裁决,,意思是说如果破产了给我们确权,拍卖分,否则我们就血本无归了,这样的情况仲裁委员会是按我们最早的售房合同违约金和租赁合同来算,还是按现在仲裁委员会拟订的双方协商签定的本金加本金利息贷款利率的4倍协议来算?如果还按合同来算?那这个现在协商解决协议甲方签字盖章退房款及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来算这个协议起法律效应吗?如果仲裁委员会同意按4倍利息算,法院会同意执行吗?请务必重视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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