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南京市政府文件的的规定,1990年6月18日以前在本单位或者个人用地范围能,在不违反当时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已建成的用于本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筑查处范围。因此,从您表示房屋违建的搭建时间来看,这些违建是要被拆除的,且不需要支付补偿。
那监管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啊,当时前房主盖违建的时候为什么不来管,前前后后都二十几年了,现在,出新说叫我们拆就拆啊,我当时买这房子是花了超出这部分的钱的啊,政府不能不讲道理吧,我是花钱买的啊?是违建为什么这么多年没人管,我买后城管也来看过,当时就拍了照片,也没说是违建,要求,我保持现况。
您好,若行政机关要求拆除那您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审查或提起行政诉讼。
好的,谢谢!但不知道怎么走流程。
拆除违建是合法行为。按照规定违建是没有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