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作为律师你有没有认真看,上面说的一清二楚,你还重复回答我,你也太不负责人了?
通过诉讼途径,法院大部分是依据书面证据来作出裁判,您也自己讲了,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该因果关系,所以可能只能协商了。如果坚持您的诉求,那唯有推翻现有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