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 执行机构执行。所以原则上无需重复立案。
5月份我申请执行拖欠了14个月的抚养费6万,立案通过后,对方把6万元打到了法院账户上,法院也通知我去领了这6万元。接下来的每个月,对方都按月把钱打到法院账户里,截止目前已经有累计6个月的钱在法院账户里,但法院不再给我去领,理由是我必须去再次申请执行立案才能把钱给我。
我想知道的是,法院让我通过立案申请执行的流程,才能取走对方按月打款到法院账户里的抚养费,是不是合理?另外,我这样不停的按法院意思,隔几个月立案一次,对方会不会说我存在欺骗,违背事实,因为他是按月打款的,只不过是打给法院的,并不是没有打钱,别到头来再起诉我诬陷他。
对方为什么要打到法院帐户?是判决还是调解如此?建议你向法院要求予以惩戒这种故意不依判决或调解履行的行为。
因为我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抚养费执行并立案后(立案金额6万),对方不同意把钱打到我账户上,只同意打到法院账户,我领取了立案的对应金额后(6万元),对方就一直沿用这个方法,按月把钱继续打到法院账户上,我想再次去领后续抚养费时,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对应的文书,所以让我再次去递交申请执行资料,每领一次递交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