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问题描述过于简单,还要麻烦你具体描述下遗嘱的形成情况,否则无法就效力问题作出判断。
律师,你好,是一份代书遗嘱,写好该遗嘱的 时间是2014年12月1号,内容是被继承人将自己去世后的房产作了安排,该遗嘱的内容在最后有一下两句说明: 1、“以上遗嘱的内容是我真实的意愿” 2、“该遗嘱到2020年12月1号开始生效” 请问按法律法规: 1、该遗嘱自2020年12月1号起合法有用吗? 2、若在2014年12月1号至2020年12月1号之间,立该遗嘱的人又给别人出了1份处置自己房产的代书遗嘱的话,以哪份遗嘱为后1份? 3、新的“民法典”明年1月1号实行,那么,今年及以前所立的遗嘱不是不是以新的“民法典”为准?
根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不溯及既往
律师老师,你的指教与我请教的3个问题有什么关系?
律师老师,我没懂你的指教与我请教的1、2两个问题有什么关系?是不是我的陈述不清楚、使你没明白我的1、2两个问题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