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作废但尚未收回的材料合同,诈骗材料款
我公司于2012年想承接溧水区某别墅工程,总承包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预先拟定了钢材与木材合同并夹带一万元支票作为保证金,随后我公司发现该工程甲方资金链存在严重缺陷,拒绝签订总承包合同,并退出工程现场,但忘记收回之前签订的两份材料合同,2014年钢材与木材的材料商利用与我公司签订但并未实际执行的材料合同,起诉我公司,诈骗巨额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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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 董娜
2015-03-25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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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 董娜
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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