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

某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多处不履行物业合同中约定,多次反映无果。比如:小区内公共区域绿化一项.合同上规定.草坪保存率不低于95%.生长茂盛.修剪控制在10Cm以下,……等等。现小区内基本无草坪,杂草丛生,(照片为证)长到一定高度后派人用除草机却割!这情况有人不愿再交物业费了。而物业方居然反告业主说.己履行合同约定,要交物业费。现请咨询:①业主们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中的约定呢?再交物业费呢?(业主们都交过物业费的)②涉及到合同法中第六十六和六十七条法文那一条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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