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终止和公司催款是否合法

我是招商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工作已15年(备注:船员),已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公司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退回海员公司,10个月没有安排上船工作(在这10月里,公司要我补交10个月社保,我没有同意,因为不是我不工作,是公司不安排工作,也不是我不胜任工作,就一直拖着),2015年6月,已10个月没有上船工作,就没有工资,公司叫我们自谋出路,自己就找船上船工作,找到船之后,要在本公司(南京油运公司)拿自己的上船工作证书,于是公司以10个月社保的钱为借口,压住证书不给,没有证书就不好上船工作,要给公司钱,在公司压迫和威逼下,交了一部份钱,剩下的要求我写一份说明留在公司,就把证书给我了。2015年6月至2019年2月,公司没有安排我任何工作,都是我自己找的工作,一直打电话和我要钱(管理费和社保费),我自己找的工作,凭什么要向我要钱,我也和公司保持联系,叫我回公司报道,也去了,报道就是叫我交证书,好控制我,就一直没有交,4年期间证书更新,公司已没有交钱为借口,不给更新,只好自己去学校更新。2019年2月公司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原因:旷工),人事档案还在公司,不给我,这个合同解除是否合理。现在公司给我发催款单,这钱收的是否合理,请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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