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带薪年休假中的薪酬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所以公司发放的补贴也应计算在内不能预先扣除。
请问餐费和交通费同属于同种福利吗?这样说,餐费和交通费都不能预先扣除?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此是如何约定的?
另外,若餐费和交通费是按月发放并被列入工资台账,在计算带薪年休假时也应当列入计算。
我想咨询国家有强制规定吗?带薪年假,交通费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