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个地方要先明确。1、老人本人的意思是否是单位分得的房子全额由两个女儿继承?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2、单位分得的房子老人是否获得了产权?房子是老人婚前分配还是婚后分配? 暂给出老人婚后获得房子并想全部给女儿的情况分析,婚后获得房子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儿子可以继承过世母亲的一半份额中的四分之一即1/8,这种情况下他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其余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很可能影响份额的划分,建议考虑。
老人的本意是单位分的房子全额由两个女儿继承,已经明确表明,而且儿子之前也同意的,现在又返悔了,单位分的房子老人已获得产权,并且是老人婚后分配的。 老人目前的意愿还是想给两个女儿的,但儿子提出来了又不好反驳,所以老人现在不知怎么办了,肯请律师给予指点,谢谢!
老人又说,当初儿子结婚时,已经把另一套房子给儿子作婚房用了,那照这样说,那套房子也应该有2个女儿的份,您说对吗?
另一套房子是儿子自己出的钱买的吗?那就算是优惠价也是儿子自己的房子与此无关。从法律层面,仅考虑这一套单位分房,儿子可以继承母亲份额的四分之一即整个房子的八分之一。其他影响因素较复杂建议找律师面谈。
好的,知道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