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颜陆琴律师。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是业主与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 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如果需要更多的咨询服务,请回到微信后台选择“免费一对一”等服务,指明我们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