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获得的资金如何分配给债权人?

你好!我单位在2018年7月由南京市鼓楼法院接受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并委托某律所进行清算处理。相隔一年,我们作为债权人(原单位职工)都已在去年7月把经过“水西门仲裁”的材料递送破产管理人了(并向他们提供了公司的一些情况和线索)。一年来管理人几乎没跟我们有什么联系。近期听说律所管理人帮助追回了部分资金。现请问:1)由于这80余人每人被拖欠的额度不一样,假如能部分偿还,会按什么方案分配?2)另外,与我们同为债权人的原供应商,会与我们同样参与这次“分配吗?恳请有同情心的律师朋友给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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