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您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双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家月子中心,月子中心法人是老板娘,我所在的厨房是为月子中心的宝妈们提供餐饮的,厨房的法人是老板,也就是说,月子中心跟餐饮是两个公司,也不在一起,月子中心是租住的五星级酒店,厨房则在别的地方,食物加工好了送去月子中心。由于后面前来坐月子的宝妈数量增多,厨房太小,不能够操做起来,所以老板决定关掉厨房,把餐饮这一块包给月子中心那边的五星级酒店。这算不算老板开的餐饮店倒闭了呢?我们又要如何维权呢?
您好,鉴于您这种情况,最好和老板协商,要求老板给予一些经济上的补偿。至于补偿数额,还在于双方的谈判结果。
谢谢您刘律师
这种情况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