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继承以及代笔遗嘱的有效期问题
南京律师网的律师,你们好!我现有一套南京市主城区住宅(房改房),目前的房产所有人为共有,我祖母(已过世)占70%,我父亲占30%,祖母生前留有一份代笔遗嘱,立嘱日期为2015年3月,立嘱时祖母为口述,现场有两位无亲属关系的证明人,其中一位受委托代笔写遗嘱。遗嘱说明将我祖母名下70%的产权全部交由我本人继承,祖母及两位证明人均有签字按手印。近期我因想过户该房产,去交易所先行咨询,有关人员表示该遗嘱已过“有效期”(两个月),请问一下相关律师:目前我应当如何进行该房产的过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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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赫 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
2019-08-01
2楼
您应该在您祖母去世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赠予的表示(表示接受或者直接变更登记),但是您如果没有采取,确实存在“失效”的可能,现在如仍想办理,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合
朱赫 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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