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租房的问题比较复杂,虽然名为租赁,实际上有较大的财产利益,原承租人已经去世,如果全部继承人不能协商处理,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妥善进行处理。
那为什么同住人协商都同意的确定的新的承租人,单位还一定要由已享受他处福利公房已迁出的其他非同住人子女签字同意才认可呢?不是有法律法规要求:在本处有共同居住的同住人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如果本处没有共同居住的同住人才由直系亲属子女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吗?现在具体情况是有一个是符合新的承租人条件的同住人子女啊!不是讲只要有同住人协商同意确定新的承租人,就不需要非同住人同意吗?如果还要非同住人签字同意,那非同住人就会“狮子大开口”啊!这不是矛盾吗?
您可以拿着您说的规定和单位他谈一谈,谈不妥只能通过诉讼处理。
那诉求是请求法院裁决同住人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合法呢?还是请求法院裁决按遗产继承非同住人子女不合法呢?被告是告单位?还是原承租人其他的非同住人子女呢?这样的情况单位自管公房确定承租人法院受理吗?
案件具体如何办理您可以聘请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