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变更承租人?还是遗产继承?应该怎么办?

公房原承租人很久之前已死亡,有两个同住人(儿子、儿媳)。现面临拆迁,单位要求变更新的承租人进行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两个同住人协商确定由同住人儿子为新的承租人,单位却不同意,要求按照遗产继承由原承租人的所有子女(另外三个已享受福利公房的儿子、女儿)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其他子女便以单位按遗产继承处理要求人均一份。同住人儿子与单位协商请求单位依法办事给出单位规定的变更承租人的符合条件的单位规定,单位回答没有单位文件变更规定,只有以前不同时期分房办法规定,同住人儿子又提出协商分岐很大,请求单位依法依规指定符合承租条件的人确定新的承租人,单位回答无法指定,如果不行可以让法院判决。可是法院不管变更谁是承租人的事啊!这怎么诉讼请求怎么告啊!这公房承租人到底是变更啊还是遗产继承啊!遗产继承就没有儿媳的事了,变更承租人按遗产继承处理拆迁安置权利,同住人儿子和儿媳权益又被侵犯了,能儿女们私自处分儿媳的安置补偿利益吗?各位律师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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