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具备货币补偿申购征收安置房条件的,可实行统拆自建,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实行统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新宅基地面积,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关于开展规划布点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5〕79号)执行。
这就是拆迁组给我的文件内容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不是你理解的这样,要拆迁方案中包含自拆自建方案。不是你自行决定自拆自建。和规划不符不能适用。
是统拆自建,前面说错了,文件里面有统拆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