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 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具体协议时,应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时间、交接办法、抚育费用的负担等约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