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严耀帮律师事务所蒋俊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建议您多催促负责的交警,实在不给答复,可以向他上级投诉。以上分析意见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已投诉,交警中队长说要受害人约机动车去协调,仍不送达
你好,多与投诉受理机关沟通,要求积极处理此事。
有权,任性,交警真惹不起啊!
如果有违法行为存在的,可以向纪检部门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