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物业要求业务车位费和物业费捆绑式一起交还没有合同和发票

现在梅山新建雅苑5月份换了家物业公司(汪海物业),1要求业主停车费和物业费捆绑式一起交,2我的车位费是到10月底到期,现在物业要求我把2019年11月12月份别车位费交了,到2020年再把全年的交的,那我不是等于一次性交了14个月的车位费了,这合理合法吗?我要求给缴费发票,物业公司说只有收据这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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