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我于华厦赢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开始签合同,连续加资金,一直到2018年7月,9月,12月分别续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委托金额分别是1O万,2O万,25万,共计55万,委托投资期限一年,年化收益率16%。收益每月分配一次,保证我投资本金不受损失,被告赢嘉公司保证原告投资项目产品的收益及时兑现,否则将赔偿原告违约金(按当期投资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协议续签后,按前一份《委托投资协议》向赢嘉公司交付的投资本金,10万,20万,25万直接转为续签的委托投资协议》的投资本金,由于经营陷入困境,赢嘉自2019年2日起未再向我在内的众多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从而引发纠纷。 我认为,赢嘉公司未按约总付投资收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赢嘉公司经营隐入困顿,拖欠大量的投资款收益,该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到期后也不会偿还投资款本息,构成违约。 是故,我是否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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