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问题
刚应聘了一家便利超市工作,前三天适用期是早上9点上到下午15点,后面就每天12小时上,工作时间早8点上到晚20点连上两天,然后是晚上20点上到第二天早上8点也连上两天,然后休息两天,一共干了11天,由于生病需要住院,所以提出不干了,可是和人事沟通工资发放是不是用3100除以30天后再乘以我一共上班的实际天数,人事说前三天没有干满12小时,工资只能按2020的标准来发放,而且事前人事面试到上班后也一直没有人对我说过,用工合同也都还没来及签订,直到我住院了要结算工资了人事才说,我就想知道她这个样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这11天的工资都应该按3100表准发放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