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二、关于医疗补助费问题,《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故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