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律师你好!2018年1月份开发商收我约60万元购房款,收据上开定制家,定制款,(开发商收据上没有写定金是有预谋的欺骗),当时销售说3月份签购房合同所以也没多想,没想到开发商是骗子,卖房时根本就没有销售许可证,所以交钱约1年都在拖延签合同,问何时能签合同遥遥无期,2019年1月经多次维权才讨回本金,主张的利息赔偿至今未支付,现在我想起诉开发商赔偿1年利息,请问尊敬的律师那条法律能主张我的权力,主张几倍银行利率赔偿是合法的谢谢!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