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本人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华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9年1月1日起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现在单位被收购,收购的单位给我们二个选择。给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江北,如果不愿意去江北工作,可以拿钱走人,赔付标准一赔一。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我想要拿钱走人,还能向公司申请什么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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