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律师事务所汪晴露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那我的行为算是信用卡欺诈吗?每个月都有还款的,只是没有够最低还款额,现在还有9500没还了!
使用自己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有一种情形就是,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您可以对照法条看看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
这个跟金额有关系吗?发了短信给我说疑有恶意透支行为!
与您透支的金额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