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贾律师,您好!我是一位哺乳期妈妈,与原单位南京的一家汽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是收银。后来因表现出色被提为出纳,是口头调令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休完产假10月回到公司上班,公司现在在2019年1月1号开始进行改革,将公司旗下几家有限责任分公司(公司是汽车维修连锁,下面实际是几家连锁维修店)转让承包变为了个体工商户经营(实际承包给原来各店面店长,承包合同1年),原公司保留。现公司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仍帮我缴纳五险一金,但是要求我到个体工商户店面上班,并且工资发放由公司发放一部分,个体工商户发放一部分。公司也将现有岗位进行调整,由现在的出纳转为店面的收银。1.请问,我可以拒绝吗?2.原合同是2016年签订,当时约定的岗位是收银,一开始入职是公司收银后来口头调令公司出纳,现在又口头调令转为个体工商户店面收银,这个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