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拆迁人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过渡补助费的月平均数双倍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是2014年6月诉迁到2017年12月拿房,可是现在2018年了还没拿到房子可是诉迁班给我过度费7个月对吗?我没有拿到房子诉迁班是不是给我一年的过度费呀?
你好,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拆迁人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过渡补助费的月平均数双倍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