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王配华律师,很高兴为你解答。根据你所述情况,分析如下: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所以,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都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2、对村主任选挙不满意的话,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如果您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回到微信后台,报名参加我们的“免费一对一”或“免费代办”,指明需要我的服务。